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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上访典型案例分析 <非访行为不可取、反映诉求应理性>

时间:2016年07月07日      发布来源:文档锡林郭勒盟信访局

【案例一】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

2016年6月6日、7日、9日,太仆寺旗居民王某等8人以城占农退伍为由要求安置工作进京上访,其中个别人员先后分别至天安门、中南海等重点非接待场所表达诉求,经太旗公安局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以上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06月15日,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辖区居民李某和高日罕镇居民额某、乌某分别上访至中南海周边,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经西乌旗公安局调查取证,李某、额某、乌某三人到非接访地点进行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李某、额某、乌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6年7月1日,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辖区居民孟某、斯某上访至中南海周边,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经西乌旗公安局调查取证,孟某、斯某二人到非接访地点进行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孟某、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

2016年4月18日,锡市公安局哈日朝鲁派出所依法快速查处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严惩了违法信访人员,积极维护了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2016年4月18日上午,王某等人因征地补偿问题前往盟信访局,在寻求解决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大喊大叫,严重影响了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接到警情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王某等人情绪激动,不听民警劝说,拒绝离开。为控制事态,民警依法果断将王某等人带离现场。经过进一步核实、查证,王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已构成违法行为,锡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多伦县诺尔镇新仓村村民曹某、郭某、温某三人反映某煤矿采煤造成该村土地、草场塌陷,要求给予赔偿。此问题,在县、乡两级积极研究、协调解决期间,曹某等人组织村民连续几日围堵企业大门,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辖区民警及相关人员多次进行劝阻无效,多伦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置。同时,曹某等3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

 2016年3月6日至8日,西乌旗巴彦花镇赛音温都尔嘎查牧民孟某等6人各自驾驶车辆以表达诉求为由,封堵白音华一号矿销煤场,二号矿破碎站、煤场,铜锌冶炼厂物流门。致使一号矿销煤场停止工作36小时,61辆运煤车受阻;共阻止二号矿破碎站工作近54小时;造成冶炼厂物流区60余辆货车积压,导致铜锌冶炼厂物流区车辆滞留26小时,对三家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经西乌旗公安局调查取证,孟某等6名牧民的行为严重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孟某等5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给予额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四】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

54岁的于某系西乌珠穆沁旗民族风情街居民,其因工伤赔偿、房屋拆迁补偿、提高低保档次等事宜,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5日间,多次到西乌旗人民政府、信访局、人社局等部门对政府工作人员、保安和信访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并损坏办公用品,采取用身体堵门、拽门把手等方式,阻拦办事人员、工作人员上下班,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在其信访期间,相关部门已对其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但于某仍以各种理由到政府信访部门不断进行缠访、闹访,向政府索要钱款。2015年12月30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某触犯寻衅滋事罪。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以上案件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必须要以理性的态度、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在此,信访部门提醒广大群众:信访是公民的权利,我们表达诉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正常上访不仅无济于事,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不能因为没有达到不合理的信访诉求,就以非正常上访、缠访、闹访等非法手段要挟有关单位、围堵国家机关、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生产)秩序,这样以身试法,必然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