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信访局:致锡盟信访群众的一封信
时间:2017年02月14日 发布来源:文档锡林郭勒盟信访股
新年伊始,人们为了各自的梦想,又开始了新的征途,也许这征途中,也有走在上访路上的您……
关于“信访”,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但是有几件事,或许您应该知道!
一、我们不一定是朋友,但我们决不是敌人
之所以您要上访,想必您有矛盾尚未得到解决。这个矛盾,也许源于固定资产征用您认为价格补偿不合理,也许源于下岗安置您认为不公平,也许只是您和邻居的小纠纷气不过……,但不论什么原因,您到信访部门上访前,您我未曾谋面,请不要一到接访大厅便火冒三丈,对我们工作人员恶言相向,您来访的目的应该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吵闹树敌。
对待来访群众,我们均一视同仁,以礼相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接访人员会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做好记录,仔细询问情况,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问题。
二、信访有多种便捷渠道
信访不是只能“上门”走访反映诉求,您还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上和手机微信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特别提醒您,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每个部门都有信访接待人员,上访不一定需要到信访局
很多矛盾纠纷可以第一时间在辖区或者责任部门得到解决。
四、《信访条例》中明确了6种违禁行为
一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是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是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是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很多信访诉求不是立访立能解决的
经常有信访人来访时称:“我们反映的问题很急,如果几天内不解决,我们就去北京上访。”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越级上访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2014年5月1日,国家信访局出台实施的《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也明确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所以,请别着急,处理信访事项既有规定程序又有结案时限要求,我们将及时转交有权处理和解决信访事项的相关部门。特别提醒:来盟、赴自治区、进京越级上访不仅无益于及时化解您的诉求,反而会浪费您的金钱和时间,甚至对您和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负担。
六、不是所有问题都能通过“信访”解决
信访工作机构在初审后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一是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二是提出的信访事项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的;三是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信访人未起诉、仲裁和复议的;四是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五是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六是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七、非正常上访行为害人害己
上访人不听信访工作人员劝阻教育、不接受公安机关训诫、制止,执意采取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或强行带离现场。如果上访人不听公安机关警告,再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或采取过激方式上访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