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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务员登记办法
索引号:/2023-00004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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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公务员登记办法
成文日期:2023-04-18 01:41:10 公开日期:2023-04-18 01:41:10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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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登记,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

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

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

、及时准确。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

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

序进行。

 

  第五条 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

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

人员;

  (五)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

任职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八条 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

 

  (四)需要备案的,由审批机关报备案机关。

 

  第九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

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

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级机关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条 公务员登记审批一般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后1个月内进行。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公务员登记审批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

等各项手续。

  审批后的《公务员登记表》应当装入被登记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登记备案的方式和时限,但每年度应当至

少集中备案一次。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的材料一般应当包括登记备案说明、《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被登记人员进入机关的证明材料等。

  登记备案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本单位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各职务职级层次

的职数及实有人员数等。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存在违规登记情形的,应当责令审批机关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 对因撤销登记、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

出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所在机关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将上一年度

退出情况说明及《公务员退出汇总表》报审批机关、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

律。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做好公务员登记的基础工作,结合公务员管理信息系

统建设,推进公务员登记工作信息化,加强登记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附件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200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 公务员登记表

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3. 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4.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5. 公务员退出汇总表

6.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出汇总表

 

 

 

 

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民族”要填写全称。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

5.“健康状况”根据公务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

的要具体写明。

6. 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备注栏填写“聘任制公务员”。

 

 

 

 

 

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民族”要填写全称。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

5.“健康状况”根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

“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6.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聘任制工作人员应在备注栏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聘任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