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信访局公务卡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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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锡林郭勒盟信访局公务卡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20-05-29 15:48: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1.本办法所指公务卡,是指我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单位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务卡的办理范围为我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一般可设定人民币2至5万元的信用额度。
2.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所有消费行为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3.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结算目录。
4.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5.人事部门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销户手续。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
1.公务卡结算目录分为强制结算目录和鼓励结算目录两种。强制结算目录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鼓励结算目录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强制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内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鼓励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内容包括:水费、电费、邮电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定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原财务报销程序履行报销手续。
3.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购买行为发生的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1.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2.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购物明细单(或消费清单)及原始发票。
3.公务卡结算实行“一事一结”,不得多个事项合并结算或转移经费开支渠道。
4.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因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1.对于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购物明细单(或消费清单)及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明细及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3.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定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借款。
4.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出纳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5.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6.实行公务卡结算后,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公务卡个人信用额度以内的现金借款,预计会出现超过信用额度的公务支出,应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依照原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借款人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借款。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行为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 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审核和监督,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