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以及房屋。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
一般设备包括:
(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
(2)公务用车。
(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局机关办公室为盟信访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科协机关等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办公室为盟信访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负责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核算;并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1、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财务人员按照政府采购中心流程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再由综合办公室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报废:
1、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2、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科(室、中心)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