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确保机关工作用车。司机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出车,不得将车辆随意转借或转交他人使用,如发现转借者,办公室有权停止驾驶员工作。
第二条 局领导因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条 信访局机关干部、职工因工作在市内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四条 因公派到外地执行任务的车辆,须按预定地点执行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中途临时改变地点,带车人必须请示领导同意。
第五条 所有车辆上班时间要听从办公室统一安排,双休日及节假日必须封存,严禁公车私用。
第六条 油料管理实行按车辆类型、行驶里程、标准耗油量执行。每次市内用车加油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安全驾驶,加强日常保养检修。保持车辆清洁,车辆一般由驾驶员自己清洗,因下乡归来等特殊情况需送洗车行清洗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八条 对确需修理的车辆,由司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地点修理。更换零部件交旧领新,修理费由财会人员负责审核结算,杜绝开假发票等不正之风。
第九条 司机外出,不得随意购置工具、配件及其它物品,确需购置时,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违章处罚或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车辆外借、公车私用等情况肇事,由该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