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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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试行)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22-09-27 12:46:2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
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众获取;
(三)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
(四)公开效果是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公众的满意度、获得感是否增强。
第五条 社会评议主要采取线上方式,根据评议内容,设计问卷调查表或进行满意度调查,通过政府网站公布,供社会公众
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
重要依据之一,编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面向社会开展自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评议
情况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
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评议情况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